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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个人信息犯罪要零容忍
来源:辽宁党建网 权威发布 阅读量:1732 发布时间:2012-05-13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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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害个人信息犯罪要零容忍
周继坚
2012年05月11日09:43   来源:光明日报
  针对日益猖獗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近日,我国首次开展大规模集中行动进行严厉打击。短短一周时间内,抓获犯罪嫌疑人1936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3024起。

  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牟利,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此次专项行动打出了声势,赢得了群众的掌声。但这也让人看到,当前非法窃取公民信息的犯罪行为猖獗,保护公民信息安全的形势严峻。

  进入信息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受侵害的风险不断增加。在日常消费、公共事务等活动中,公民使用个人信息的频次越来越多,遭到泄露的可能性也在增加。新华网报道显示,北京查获的一对普通夫妇,竟然掌握了上千万条有效个人信息,并借此坐地生财。而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甚至拿个人信息进行诈骗的案件更是频频发生,涉案金额从几千元、数万元乃至数百万元不等,着实令人咋舌。

  眼下,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双重窘境:一方面,许多盗取个人信息的不法分子花样翻新,有的已经开始公司化经营,且行事隐蔽,地下网络大得惊人;另一方面,不少公众对个人信息被窃浑然不觉,对其严重危害认识不足、防范乏力。司法部门从查处的案件中还发现,学校、银行、医院、工商、税务、网站和电信运营商等拥有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部门,也成为公民个人信息主要的“泄密者”。

  这些都警示我们,必须在全社会形成重视个人信息安全、支持严打违法犯罪的社会共识,才能有效遏制非法侵害公民信息的行为。

  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必须通过法律手段,对恶意侵害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我国《刑法》明确界定,“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行为。国家机关、金融等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职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行为,应受法律惩处。要善于使用法律的利剑,震慑不法分子的投机行为。此外,还应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协同作战。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管理和服务的工信、工商、司法、民政、航空、税务等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完善沟通合作的体制机制,真正形成齐抓共管、层层把关的合力和效力。为防止“都不管”造成监管的漏洞,对那些尸位素餐、推诿应付者,必须加大问责力度,促使其端正认识,真正履行职责,当好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守门人”。

  公民信息安全关乎社会福祉、个人权益,对侵犯这些权益的犯罪行为必须零容忍。惟有如此,才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弘扬社会正气,为构建法治社会、诚信社会与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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