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18 10:35 阅读量:2363次
检爱同行 守护明天 全省首例未成年人民事监督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全省首例 未成年人 民事监督 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
救助申请人苏某某,女,14岁,初中在读,系苏某某与孙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人,案发时10周岁,系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孟某某,女,42岁,汉族,个体经营者,系申请人苏某某的母亲。
2017年10月19日,孙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某线行驶至4KM+200M转弯时,与申诉人苏某某的父亲苏某一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电动车驾驶人苏某一、乘车人孟某某(申请人母亲)和申请人苏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凌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苏某一、苏某某、孟某某无责任。申请人苏某某及其父母苏某一、孟某某受伤后被送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又先后多次到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2017年12月5日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出具为诊断书,载明“康复治疗,必要时手术治疗,随诊”。随后,苏某某于2017年12月7日至2018年4月26日到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头部外伤、左膝外伤、前交叉韧带损伤,住院140天,二级护理。期间,又到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诊断为:焦虑状态,建议门诊治疗。2018年4月12日苏某某到某儿童医院检查。
2018年7月,苏某某一方向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赔付各项损失118789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方共赔付53622.13元。后苏某某一方上诉至某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中法在原判决赔付的基础上,又判决增加了3000元营养费。苏某某一方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2020年10月10日苏某某向锦州市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细化办案过程,建立随案调查评估机制。锦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在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申诉人相关情况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在将案件移送本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的同时,依职权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并及时与未检部门协商,以此案为契机建立《锦州市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调查评估机制》。在第一时间掌握相关情况后,第六检察部会同未检部门办案人员通过入户走访、走进学校、社区调查等方式,对受害未成年人苏某某的身体康复情况、家庭概况、经济状况等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并对其学习成长环境做了进一步了解,为是否实施救助、如何救助提供了相关依据。
2、深化救助效果,司法救助与心理疏导同步进行。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受害人苏某某因此突发交通事故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产生了较大的心理创伤。锦州市检察院立即指派有心理咨询资质的检察官作为心理咨询师及时为受害人苏某某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多种方式,减轻苏某某的心理压力,并及时掌握其的心理动态,随时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帮助未成年人尽快走出心理阴影,健全心理,快乐成长。
3、依职权启动救助,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度过难关。通过实地了解,苏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确实造成了膝盖长时间未能康复。同时,经医院诊断为中度焦虑症和中度抑郁症。由于无法鉴定苏某某的精神状况是由于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绝大部分花费无法获得民事诉讼赔偿。苏某某生活勉强维持,家庭生活陷入困难。经过调查核实,其属于因道路交通事故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司法救助条件。锦州市检察院拟对其救助人民币2万元,帮助该家庭暂时缓解生活困难。同时积极联系协调受害人苏某某所就读的学校、其家庭所在村委会,建议其对苏某某予以特别的关爱。
目前对苏某某的司法救助资金已经顺利发放到位,帮助其家庭暂时度过生活难关。苏某某本人已经顺利升入凌海市某初中二年级。锦州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和未检部门对苏某某的情况进行了定期上门回访,未检部门的负责心理咨询检察官也与苏某某建立了良好的情感纽带,适时关注苏某某的心理状态。并承诺将持续关注苏某某的在校表现、学习情况、心理状况,持续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孩子走出阴霾,重塑健康人生。
典型意义
苏某某司法救助案是全省首例未成年人民事监督类司法救助案件,旨在帮助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走出走出困境。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社会普遍的共识,检察机关在办理司法案件过程中,要时刻关注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的群体。锦州市检察院在做好刑事案件司法救助的同时,积极拓展民事监督类案件的司法救助新途径,特别是大力关注未成年人涉民事案件的司法救助线索。在实际办理民事监督类救助案件过程中,通过开展实地调查、提前介入、心理疏导、召开会听证等多种方式积极开展救助工作。耐心为被救助家庭释法说理,解决被救助家庭对判决的不理解、对司法机关不信任的疑惑。做到“物质救助、心理帮助、法律援助”多元综合救助,努力在物质帮困的同时,重点解开心里疙瘩,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努力在每一起案件中,维护公平正义,传递检察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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