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1 09:10 阅读量:9835次
实施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补贴,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持续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为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进一步巩固提升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沈阳市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小微企业首次贷款给予贴息补贴 实施小微企业首次贷款贴息补贴。对2024年从商业银行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单户额度1000万元以内,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给予贷款利率贴息至人民银行当期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70%,最高不超过2%的贴息补助。 鼓励地方法人银行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用好300万元地方专项资金,对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开展业务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再贷款合格业务规模占比给予奖励。此外,还将加大政府基金投资中小微企业力度。 支持民营企业加快发展壮大 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对经国家、省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赋牌宣传推介、信用评价增信、降低行政监管频次、加强产业政策扶持、给予社会荣誉等政策措施上予以支持。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成长。对已达标入统且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速达到10%、20%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额的2‰、3‰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 鼓励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建筑业总产值超过20亿元且增幅超过15%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注册并纳入统计库且建筑业总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年度同时达到多项奖励标准的,按最高项给予奖励。 切实降低民营企业成本 持续减轻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推行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利用电子税务局等线上线下渠道优化税费服务。 推动民营经济公平准入 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建立向民营企业推介的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清单,依法依规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建设,通过投资控股、投资参股、投资代建等多种模式开展合资合作。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在政府投资(含国有企业投资)的招投标活动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40%以上份额;400万以下依法无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含国有企业投资,含邀请招标、直接发包)应当考虑企业信用评价情况,择优选择中小企业承接工程。 持续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开展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落实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公示制度和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优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机制。 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服务质效。推广行政处罚决定书与信用修复提醒函“两书同达”机制,主动告知企业公示期限及申请失信修复的政策和途径。对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失信企业,试行信用修复主动提示机制。提升企业信用修复初审效率,将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初审时间由三个工作日优化为即时办结,最大程度降低企业失信影响。 (沈阳晚报、沈报全媒体主任记者 刘宏伟) 【编辑:孙滢茜】 【审核:王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