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刘宁辞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21年10月2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鉴于中央已决定刘宁不再担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接受刘宁辞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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