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鲜灯”是售卖生鲜肉类、果蔬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摊位一种常见的“美颜”照明设施。一些食用农产品在“生鲜灯”下看似光鲜靓丽,买回家后却原形毕露。为有效遏制这种现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2月1日起,沈阳市将按照《办法》要求全面禁止使用“生鲜灯”。
为切实规范食用农产品销售领域照明设施使用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11月21日起,大东区市场局在全区范围内对农贸(批)市场、商超、生鲜超市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单位开展规范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照明设施政策宣传活动。
此次活动一是对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宣传。让销售单位了解“生鲜灯”的欺骗性、熟知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消费者自觉加入社会监督行列中,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让市场主体自觉树立诚信经营观念,充分调动文明诚信经商的积极性,不断提升百姓的幸福感和获得感;二是要求市场主办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坚决摒弃各类“生鲜灯”,还原肉类、蔬菜、水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色”。
下一步,大东区市场局将会对区内“生鲜灯”禁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对违法使用“生鲜灯”的行为进行警告,并当即整改,对于屡次警告不予整改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守护好百姓“菜篮子”。
中共沈阳市大东区委宣传部 程培峻
【编辑:乔宇】
【审核: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