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这是“三个区分开来”的要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做了精准地划分,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因此,正确把握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个区分开来”具有重要意义,不仅仅是容错纠错理论发展的新阶段,也是党建理论的新突破,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创新。
防错纠错一直都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一个政党乃至一个国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可能一直都保持正确,不犯错误。但是犯错之后能不能及时发现错误、纠正错误,却是党和国家能否继续发展的关键。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但是,容错并非宽容一切错误和失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到“三个区分开来”。这“三个区分开来”,具有重大的历史、理论和实践意义。
我们不仅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更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作为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好度,敢于用权、慎重用权,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更要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始终坚持做到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让广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干事创业,在纪律和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不再畏首畏尾,从而推动形成“当干部必作为、让干部敢作为、促干部想作为、使干部受监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个区分开来”的提出体现的不仅是一种理论气度,还是对优秀干部观念的一种新突破,也是党建理论科学发展的新思维,更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创新,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从而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英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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