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忘使命,为辽宁振兴添砖加瓦 开启新时代伟大航程 学习贯彻十九大征文 党建研究中心赴沈阳市儿童福利院慰问 关于开展“盛京杯”我为党旗争辉征文活动的通知 关于召开“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宣传及企业 关于召开“新时期党建工作研讨会”的通知
今天是:2024-12-27 星期五  
>
大连市卫健委提醒:生活美容院不能从事医疗美容
来源:辽宁党建网 信息动态 阅读量:8761 发布时间:2024-03-16 09:45
会员登录
  • 用户名:
  • 密码:
登录
新用户注册

昨日记者从市卫健委获悉,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使群众医疗美容需求得到更好保障,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将持续开展医疗美容监督执法工作。重点检查内容包括美容医疗机构执业资质、人员执业资质、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器械、药品使用(抗菌药物和A肉毒素)、病历书写、知情告知等。同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常见的各类手术、光子嫩肤、水光针、埋线、抽脂、去眼袋、填充整形等等,都属于医疗美容。与医疗美容概念常常混淆的是生活美容。一般认为,生活美容是指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对人体所进行的皮肤护理、按摩等带有保养或者保健型的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比如,敷贴或涂抹类的皮肤保养、美甲、美发、化妆、SPA等,就属于生活美容。

市卫生健康监督中心提醒广大市民,慎重开展医疗美容行为,切忌求简求快,贪图便宜。

1.仔细辨别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生活美容院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活动。

2.实施医疗美容人员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且符合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条件。

3.实施医美前,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做完医美后,求美者要保留好就诊痕迹和消费凭证。

此外,若您在“求美”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非法医疗美容行医行为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非法医疗美容行医犯罪行为向公安部门;违规开展医疗美容职业技能培训行为向人社部门;虚假、违法医疗美容广告、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向市场监管部门;走私药品和医疗器械向海关;医疗纠纷向大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张丽霞)

【编辑:孙滢茜】

【审核:王同文】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求是网 | 学习强国 | 中组织部12380举报网站 | 辽宁纪检监察网 | 北国网 | 北京组工网 | 上海基层党建网 | 长白山先锋网 | 龙江先锋网 | 数字平台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工作人员
辽ICP备2021003851号-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803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228号(辽宁党刊大厦)电话:024-23128410 Email:lndangjia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4 辽宁党建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