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开展知识产权“亮剑护航”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专利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省市场监管局发布5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线缆案
2023年12月,辽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线缆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906.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将王某某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于2023年2月依法将当事人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办案机关。经立案后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至2021年,先后分31次从河北省廊坊市某电线厂购进假冒“津成”、“通源”两种品牌电线,并进行销售。经委托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当事人至案发时违法经营额共计258.9万余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违法当事人从非正规渠道购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电线电缆并流入市场销售,在使用中存在很大的质量风险和安全隐患,极易导致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主动履职,牢固树立“民生无小事”意识,持续打击线缆行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全力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阜新军友信息咨询策划有限公司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4年2月,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阜新军友信息咨询策划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办案机关根据公安部门通报线索信息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从哈尔滨某酒业有限公司及哈尔滨某酿酒厂员工郭某某处分别购进品名标称为“军中五粮”和“军中茅台”的规格不同的十款白酒共499箱,案发时已售出18箱。销售金额2600元。委托相关商标权利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商品鉴别后均出具已构成商标侵权的鉴别意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商标侵权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大保护商标专用权执法力度,既保护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也有助于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张某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4年2月,凤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张某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服装、罚款23.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于2023年12月依法将当事人涉嫌违法线索移交办案机关。经立案后查明,当事人系凤城市某服装加工厂生产负责人。其在未取得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22年6月至9月,从外地购买印有“adidas+三条纹”阿迪达斯商标的扣子、内标等原材料,在棉服布料上进行剪裁,并将绣好侵权商标标识的布料及其他材料运回凤城市某服装加工厂组织工人生产成品假冒“阿迪达斯”棉服,共计1367件。当事人提供不出该产品的授权证明材料,经商标所有人鉴别为侵权产品。上述产品截至案发时尚未销售,经第三方资产评估后,评估总货值为11.6万余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经营者为了追逐利润购进假冒商品标识,自行购入原料擅自生产加工知名品牌的商品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办,既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免受侵害,也保护了知名商品的品牌价值。
开原市大桥加油站侵犯他人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3月,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原市大桥加油站侵犯他人注册服务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份对其营业场所进行了装修,2024年元旦后重新开始营业。其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授权同意的情况下,在其加油站的罩棚和立式广告牌上使用了与权利人注册的第4360583号服务商标颜色、外观近似的标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服务商标和商标权利人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一样,也是商标权利人信誉、品质和承诺的表现形式,体现了其品牌价值。对经营者侵犯知名服务商标、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认,保护了消费者权益,规范和净化了市场秩序。
盘锦市兴隆台区户外潮流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月,盘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盘锦市兴隆台区户外潮流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合计1.6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当事人于外省某服装批发市场购进贴有“始祖鸟”“迪桑特”“科隆”“萨洛蒙”等图案标识的衣服、裤子、鞋、包等商品共189件在店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品牌商品的授权书,无法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进货凭证。至案发时已销售15件,违法所得795元。经上述商标权利人分别出具的鉴别意见,结论均为无授权的侵权商品。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经营者以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的价格购进侵权商品,售价又远低于正品售价,利用了消费者崇尚名牌的心理,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对“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维护了市场秩序,也有助于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共识。
(辽宁日报 记者赵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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