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确保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与全市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我市将其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3.5%,与农村低保提标幅度一致。新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
具体为: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6元提高到731元;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61元提高到685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2元提高到634元;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65元提高到585元。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记者张一弛)
【编辑:孙滢茜】
【审核: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