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排污许可提质增效,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常态化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技术复核,复核发现,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是影响排污许可证质量的主要问题之一,有的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有的排放限值填报错误,甚至有的排放标准使用错误。现将复核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公开如下,供工作中举一反三、借鉴参考。
案例一: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
(一)基本情况。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沈阳市某塑料制品厂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属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熔融挤出造粒工序应识别污染因子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污许可证遗漏颗粒物及其执行标准和排放限值,属于遗漏污染因子导致排放限值缺失。
(二)案例解析。应按照适用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实其中是否有该污染物作为许可排放因子的相关规定。对于有相关规定的,应结合原辅料、生产工艺、环评文件等综合判断是否会产生该污染物,并据此确定污染因子;无相关规定的,无需将该污染物识别为许可排放因子。
案例二:排放限值填报错误
(一)基本情况。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某特殊钢事业部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属于“炼钢312;钢压延加工313”,排污许可证废钢切割排放口应执行《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根据《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污染因子颗粒物排放限值应为20mg/L,排污许可证错误填报为100mg/L,属于许可排放限值填报错误。
(二)案例解析。许可排放限值应依据现行有效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修改单中的排放限值(排放浓度、排放速率、污染物去除效率等)要求进行填报。
案例三:未使用正确的行业排放标准
(一)基本情况。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属于“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3562”,排污许可证废水污染因子氟化物、pH值、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错误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应执行《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属于未使用正确的行业排放标准。
(二)案例解析。判断是否应使用行业排放标准时,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要求,关注标准的适用性和优先级、行标与综排的兼容问题。判断的基本原则是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案例四:未使用正确的地方排放标准
(一)基本情况。本溪市生态环境局核发的本溪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属于“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3089”,隧道窑排放口应执行《镁质耐火材料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21/3011-2018)。排污许可证DA003隧道窑排放口错误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属于排放标准使用错误。
(二)案例解析。判断是否应执行地方排放标准时,应根据《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7号)要求,关注标准的适用性以及国标与地标的优先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使用,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辽宁生态环境)
【编辑:孙滢茜】
【审核: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