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答疑】怎样开好支部大会?为什么不能搞"书记组阁"? | ||
编辑:王新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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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问题,通常应选择党员比较集中的时候进行,支部所属正式党员都应当参加会议,个别党员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到会,要事先请假。参加会议的正式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支部大会方能召开。
支部委员会要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支部大会的议题。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会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将会议内容、要求等通知全体党员。在支部大会上,要充分发扬民主,会议主持人要引导大家围绕中心议题,认真开展讨论,畅所欲言,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才算通过。对于经过讨论还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在双方人数比较接近的情况下不要急于做出决议,可在会后进一步酝酿,提交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的组织。
为什么不能搞“书记组阁”?
所谓“书记组阁”,主要是指由党委书记个人挑选党委领导班子组成人员,也包括由书记个人提出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都有相应的条例、法律和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经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它的常委会决定任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人民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员,经参加地方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由中央或地方党委集体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条件、推荐、考察、酝酿和讨论决定、纪律与监督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共中央1986年下发的《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和1990年下发的《关于地方党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中,也都明确提出了比较具体的要求。选拔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经过民主推荐,广泛听取意见,提出选拔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然后提请党委讨论审批。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提出。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要经过多方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任何个人无权决定重要干部,这是党的干部工作中的一条重要纪律。由此可见,以“书记组阁”的方式决定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是不允许的,也是错误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以及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是不允许的,也是错误的。
(《新编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手册》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