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日期:2012年7月1日至10日
二、公示期间,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接受反映对以上四县(区)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来信、来访和来电。公示期间设立下列举报电话和信箱:
环境保护部
电话:(010)66556306(兼传真)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电子邮件:stszhc@126.com
省环境保护厅
电话:(024)6283589262835893(兼传真)
通信地址:沈阳市东陵区双园路30号甲邮政编码:110033
电子邮件:lnsts@126.com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电话:(024)24861535(兼传真)
邮政编码:110011
电子邮件:syshengtaiban@126.com
2012年7月1日摘自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