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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试行问题党员警示制度
来源:辽宁党建网 基层党建 阅读量:2225 发布时间:2013-03-21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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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有效处理不合格党员,辽宁辽阳市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建立党员警示制度的暂行规定》,对存有问题、接近不合格的党员先行警示,设立缓冲区。

在每年民主评议党员时,召开由全体党员参加的测评会,对每名党员政治素质、参加组织生活、完成党组织交办任务等方面表现情况进行测评,赋予每项一定分值,根据党员测评综合得分,对党员进行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四个测评档次认定。对于基本合格与不合格票数达到参加测评人数的40%或不合格票数达到25%,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党员,进行认真调查考核,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后,确定警示对象,下达警示通知书,警示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警示对象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帮教并及时改正的,经支委会研究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基层党委(独立的总支、支部),申请解除警示;对没有明显改正表现,党员群众不满意的,可以继续对其进行警示;对连续两次警示仍无明显转变的党员,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应当劝其退党,坚持不退的,应予除名。该制度建立以来,全市七个县(市)区有109名党员受到警示,已有86名党员经过党组织和党员帮教,实现了转化。(通讯员 辽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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