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适用主体主要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也包括县级以上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
同时,《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也给予明确界定,即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的行政活动,所有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兼具上述条件。
为了便于把握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还列举出四类具体事项,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各类总体规划及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政府融资举债及对本地区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制定调整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以及本地区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程序方面,《规定》要求,在公众参与环节,除必须公开征求意见外,还可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召开听证会、委托第三方民意调查等其他形式。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要履行专家论证程序。在决策事项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较大财政风险的情况下,要履行风险评估程序。
对于不履行法定程序的行为,《规定》严肃予以问责。对决策机关未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由决策机关的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撤销或者予以撤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此外,对未履行决策程序进行决策并组织实施,导致发生严重不良社会后果的,将由监察机关进行责任倒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此对领导干部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起到倒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