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第一次会议在沈阳举行,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组长李希主持会议。
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成立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负责筹备辽宁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的相关事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筹备组是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法定职权的临时性机构,根据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负责筹备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办理省人大代表辞职后的备案、公告,代表补选后的资格确认等事项。
17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第一次会议首先通过了本次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筹备组第一次会议共有四项议程,会期半天,共召开了三次全体会议,会议分别审议并表决通过了《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议事规则》《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部分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和《关于召开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
会议指出,要深刻领会做好筹备组工作的重大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成立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筹备组,代行省人大常委会部分法定职权,是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作出的创制性安排,充分体现了对辽宁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是对辽宁净化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大力支持。筹备组工作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每一项具体工作、每一个具体环节都要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取得让中央和人民满意的效果。
会议强调,补选好省人大代表,不仅是对我们深刻吸取拉票贿选案教训、坚决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政治检验,也是净化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契机,更是优化代表结构、提高代表素质、改进人大工作、重塑人大形象的难得机遇。要切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自觉,要在人选上把好政治素质关,突出代表性,保证履职能力,确保推荐出的人选符合中央要求、符合人民意愿、符合工作需要。要在程序上合法合规,严格执行选举法、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各项程序于法有据。
会议要求,要组织召开好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确保会议各项议程顺利进行。一是及早安排部署,制定详细方案,做好会务准备工作。二是做好对代表的警示教育,让全体代表深刻认识辽宁拉票贿选案带来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自觉抵制不良风气,树立人民代表的良好形象。三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教育引导全体人大代表“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自觉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圆满完成党中央交给我们的重要政治任务,决不辜负党中央的重托和全省人民的期望。
会议决定,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将于11月1日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