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间接为多家企业、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协调土地权属、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在十年时间里,非法收受多人给予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中不乏名表、房产等。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依法以受贿罪,对被告人、辽宁省国资委原纪委书记刘凯一审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数十次帮人安排调动工作
此案中,被告人刘凯被法院认定的受贿犯罪事实达百余项,其中刘凯帮助他人安排、调动工作、提职等最多,有数十项之多。
2007年4月至2010年初,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尹某某的请托,为尹某某同学及朋友的子女崔某、付某安排工作提供帮助。2007年4月至2010年初,刘凯先后两次收受尹某某给予的人民币共计35万元。
证人尹某某证言证实,2007年4月,其在与刘凯吃饭后送给刘凯15万元人民币,请刘凯为其同学的孩子崔某安排工作,后崔某被安排到某区行政执法局上班,系事业编制,15万系其自己出资;2010年1月至2月,其在与刘凯吃饭后送给刘凯20万元人民币,请刘凯为其朋友的孩子付某安排工作,后付某被安排到某区妇幼保健所上班,系事业编制,20万元系付某父亲出资。
2006年初至2007年底,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吕某某的请托,为吕某某妻子时某乙、吕某某妻妹时某乙调动工作提供帮助。
证人吕某某证言证实,其为请托刘凯帮助其妻子时某、妻妹时某某调动工作,分别于2006年初、2007年底在刘凯办公室送给刘凯共计10万元人民币。另据证人林某某证言及介绍信存根证实,时某、时某某分别被调到某区市场办工作。
2007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长、区委副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某区供电分公司经理刘某请托,为刘某妻妹王某提职提供帮助。
证人刘某证言证实,2007年至2009年初,刘某戊多次向刘凯提出帮其在区某小学任老师的妻妹王某提职的请托,刘凯应允后于2009年初帮助将王某先行借调到某区教育局工作;2009年秋天,刘某出于相同目的交给冯某5万元购买家具后送给刘凯,后在刘凯帮助下,王某在2010年春节后调任某校校长助理,在2011年上半年调任某校副校长,2012年刘凯调走之前,调任另一学校书记。
名表房产购物卡照收不误
被告人刘凯除了收受现金、购物卡、银行卡以外,还毫无忌惮地收受他人贿赂的名表、房产等。
2008年上半年至2012年,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某工程项目投资人邢某甲的请托,在提供拆迁数据、协调拆迁进度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8年底,刘凯在抚顺市住处附近收受邢某甲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2011年9月,刘凯在大连市收受邢某甲给予的共计价值人民币35.5万元的“爱彼”牌、“江诗丹顿”牌手表各1块。
证人崔某己(刘凯妻子)证言证实,2011年的一天,邢某甲在大连请刘凯等人吃饭,席间邢某甲送给刘凯两块手表的事实。
根据鉴定结论、价格评估结论书,证实邢某甲送给刘凯的两块手表分别为瑞士原装爱彼品牌手表、瑞士原装江诗丹顿品牌手表;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5.5万元,其中爱彼品牌手表价格为12.5万元,江诗丹顿品牌手表价格为23万元。
2011年上半年至2012年底,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某工程项目投资人刘某更的请托,在返还减免配套费、协调解决施工问题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刘凯先后多次在办公室内等处收受刘某更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价值人民币4万元的购物卡2张、位于抚顺市新抚区价值人民币59万余元的某房产1套。
证人崔某戊证言证实,2011年10月,刘凯说刘某更给其一套房子,把房子登记到崔某癸名下,崔某戊遂安排崔某癸签订购房合同、安排崔某壬办理购房手续,该房子发票价格59万余元。
一次性受贿现金达63万元
在帮助企业经营、协调土地权属等方面,被告人刘凯也是穷尽力量。
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底,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某甲的请托,在该公司开发某项目、拟开发抚顺某校项目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10年底,刘凯在抚顺市顺城区一咖啡厅内收受郝某甲给予的人民币30万元;2011年底,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郝某甲给予的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5045万元。
刘凯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帮助郝某甲协调开发项目土地性质转变事宜,郝某甲给其30万元表示感谢;郝某甲为请其帮忙协调煤校项目土地权属,给其美元5万元的。
在帮助企业经营受贿中,刘凯一次性收受现金最大额高达63万余元。
2012年8月,刘凯利用其担任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接受抚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戊的请托,为促成其与辽宁某超市有限公司合作提供帮助。2012年8月,刘凯在办公室内收受杨某戊给予的1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63万余元。
减轻处罚一审被判处9年
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被告人刘凯利用其担任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委副书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政府区长,抚顺市新抚区委书记,抚顺市胜利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辽宁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纪委书记、党委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抚顺市多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某某、籍某某等单位、个人在企业经营、协调土地权属、安排工作等事宜上提供帮助。2003年2月至2013年9月,刘凯非法收受杨某戊、郝某甲、尹某某、籍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49万余元。
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人刘凯及辩护人提出刘凯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全部返还赃款情节,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辽宁省纪委第八纪检监察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全部受贿事实该单位均不掌握,系被告人刘凯主动交代,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刑法规定,应以自首论;案发后被告人刘凯始终稳定供述其受贿犯罪事实,且已退缴其非法所得的全部赃款赃物;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对刘凯具有上述情节亦予以认可;故对辩方提出刘凯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全部返还赃款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但鉴于本案全部犯罪事实均系被告人刘凯主动交待,且已退缴全部赃款赃物,故综合全案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凯减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