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清原县委一直高度重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将其作为加强干部管理的重要举措认真加以贯彻落实,实践中将填报范围扩大到全体县管科级干部,要求逢提必报、逢提必审、逢问题必查和查实问题必须处理,有效防止了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3月22日,该县县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2017年度县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会议认真传达了中央组织部和省、市委组织部做好2017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明纪律在前,明确了不按规定报告所应承担的纪律责任,突出了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严肃性、权威性,进一步督促提醒县级领导干部带头做好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会议为全体县级领导干部印发了中央新修订颁布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由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对主要精神和内容进行了解读辅导,逐项指导填报要求和重点,确保填报内容和程序规范准确。
该县还注重建立完善分级审核把关责任制。由县委主要领导负责对县级领导干部的有关事项报告进行审核把关,科级干部由其所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县委组织部门负责科级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保管和不定期抽查核实。通过层层审核把关,随时了解掌握全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总体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报告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并明确提出对不能按照要求如实报告的,要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通讯员:辽宁省抚顺市清原县委组织部李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