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执行”是今年大连中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推出的一项制度。只要举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是真实并且系合法取得,且举报的财产经依法处分已经变现,符合悬赏金领取条件的举报人,可以从该执行款中领取一定数额的悬赏金。这意味着公众力量也能参与破解执行财产难查的问题。
那么什么样的案件可申请“悬赏执行”?记者了解到,大连中院有明确界定,其中包括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的案件;被执行人失踪或下落不明,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有隐匿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其财产状况的案件等。
此外,如果申请执行人为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育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悬赏执行”。这份高达1235万元的“悬赏执行”公告,被执行人为大连阿尔滨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两家公司,另外还有两名被执行人,悬赏理由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