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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将追责
来源:辽宁党建网 信息动态 阅读量:2165 发布时间:2017-09-13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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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昨日发布

未正确履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将追责

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与明知故犯相区分

  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省政府昨日发布《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确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规定提出责任追究范围包括,机关管理方面,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风险等。

  在购销管理方面,责任追究范围包括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在工程承包建设方面,责任追究包括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企业资产损失;工程物资未按规定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等。在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包括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包括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等。

  在投资并购方面,包括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等。在改组改制方面,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操纵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等改组改制过程中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股权等。

  在资金管理方面,包括设立“小金库”;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等。在风险管理方面,包括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和应对;过度负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瞒报、漏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在资产损失认定方面,规定提出,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

  在责任追究处理方面,规定提出根据资产损失程度、问题性质等,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方式处理。其中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扣减薪酬方面,包括扣减和追索绩效年薪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在禁入限制方面,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还有纪律处分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在厘清边界、区别对待方面,规定明确,体现“三个区分开来”,即把企业有关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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