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参保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本息转入职业年金账户,退休时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可转入事业养老保险中。退休前不足15年可一次性缴费,按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待遇。
2014年10月1日起,全国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针对此次改革中各类人群遇到的问题,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人员】
此前参保的离休人员 明年起由原单位发退休金
原按规定参保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工作人员、退休(职)人员,符合规定条件列入此次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参保的离休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由本人离休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离休待遇,所需费用按单位经费渠道列支;按照规定由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由遗属对应的参保人员生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费用按单位经费渠道列支。
改革前参保在职人员个人缴费退休时一次性支付
已参保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在职工作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本人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本息以记账方式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账户,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办理了提前退休人员单位应为其缴纳费用
已参保的事业单位中办理了提前退休且至2014年9月30日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规定的统筹项目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参保单位应在按启动改革时为其一次性缴纳提前退休年限内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缴费金额为本人2014年10月的基本养老金乘以剩余月数,剩余月数为2014年10月至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月数。
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单位及人员应补缴养老险及滞纳金
此前要求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已退休人员),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应补缴对应期间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缴未缴的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已参保但在2014年9月30日时存在欠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含已退休人员),应补缴对应期间养老保险费,同时缴纳滞纳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缴未缴的年限不能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已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钱不参与调整养老金基数
已参保、在2014年9月30日前退休(职)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人员,应从2014年10月1日起按规定的统筹项目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应转移其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期间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中后,应继续按原计发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按月发放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这部分个人账户养老金不作为基本养老金且不列入今后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已参保编制内合同制人员实际缴费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参加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劳动合同制人员(含聘用制干部),且被列入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范围的在职工作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从各市实行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省本级为2004年1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记账方式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账户,但要在工作人员退休前记实。退休时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原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对于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被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实施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含已退休人员),从2014年10月1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中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应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余额随同转移;2014年9月30日前执行的养老金标准不变,从2014年10月1日起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并且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政策调整待遇。
-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从2018年1月1日起由本人离休前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按月领取生活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费用按单位经费渠道列支。
-列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在职工作人员,其2014年9月30日前在企业工作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作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