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忘使命,为辽宁振兴添砖加瓦 开启新时代伟大航程 学习贯彻十九大征文 党建研究中心赴沈阳市儿童福利院慰问 关于开展“盛京杯”我为党旗争辉征文活动的通知 关于召开“新时期党的建设、理论宣传及企业 关于召开“新时期党建工作研讨会”的通知
今天是:2024-11-23 星期六  
>
福建省原省长苏树林一审获刑16年(图)
来源:辽宁党建网 校园党建 阅读量:1786 发布时间:2018-07-27 01:17
会员登录
  • 用户名:
  • 密码:
登录
新用户注册

2018年7月26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副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原省长苏树林受贿、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苏树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苏树林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鉴于苏树林案的犯罪事实、证据涉及国家秘密,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1997年至2013年,被告人苏树林先后利用担任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助理、党委常委、常务副局长,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高级副总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中共辽宁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共福建省委副书记、福建省人民政府代省长、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622.1215万元。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苏树林担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期间,在收购海外相关项目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树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鉴于苏树林受贿犯罪中,600万元属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赃款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 人民网 | 新华网 | 央视网 |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 求是网 | 学习强国 | 中组织部12380举报网站 | 辽宁纪检监察网 | 北国网 | 北京组工网 | 上海基层党建网 | 长白山先锋网 | 龙江先锋网 | 数字平台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工作人员
辽ICP备2021003851号-2 辽公网安备21010202000803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228号(辽宁党刊大厦)电话:024-23128410 Email:lndangjian@126.com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4 辽宁党建网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