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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受处理处分领导干部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办法(试行)》
来源:辽宁党建网 信息动态 阅读量:8573 发布时间:2019-09-24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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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着力破解当前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受处理处分领导干部使用工作,日前,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受处理处分领导干部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以省委文件印发实施。

  《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受处理处分领导干部重新任用和提拔使用的概念、条件、标准等进行阐释。受处理处分领导干部重新任用和提拔使用,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界限,立足分清问题性质、分清错误动机、分清轻重程度,区分不同情况正确对待,合理精准容错,突出正向激励,为改革创新的领导干部减压力、兜底子,促使其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大胆工作。

  《办法》明确“可以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应当从严把握”“一般不予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三个方面12种具体情形,重点做到“五看”:一看错误性质,政治上有问题的坚决不用;二看犯错原因,是客观原因还是主观原因;三看时间节点,是党的十八大前犯错还是十八大后;四看处分类型,属于“四种形态”前两种的才有可能重新任用和提拔使用;五看个人表现,既看一贯表现,也看犯错后的表现。

  《办法》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的原则,把从严管理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构建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形成鲜明的用人导向,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是受处理处分领导干部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职尽责,发挥应有作用。明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同级党委(党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明确落实机制,确保《办法》各项措施要求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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