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党建网
欢迎光临辽宁党建网!
  • 首页新闻
  • 热点关注
  • 本站头条
  • 重要讲话
  • 权威发布
  • 基层党建
  • 非公党建
  • 廉政建设
  • 校园党建
  • 党建评论
  • 红色文化
  • 信息动态
  • 环保在线
  • 调查研究
  • 理事会
  • 第一书记
  • 党史学习
  • 志愿服务
  • 乡村振兴
  • 视频新闻
  • 社会组织
  • 党建书店
  • 人才工作
  • 志愿者
  • 当前位置:主页 > 权威发布

    辽宁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关于严厉打击“政治骗子”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6-02 08:51 阅读量:6748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严厉打击“政治骗子”重要部署,坚决铲除“政治骗子”生存土壤,持续净化辽宁政治生态、社会生态,经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现就严厉打击“政治骗子”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治骗子”的面孔


    本通告中的“政治骗子”,是指通过冒充或虚构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朋友、身边工作人员,有特殊背景的专家教授、学者智囊、“大师”等方式设计身份伪装,或通过伪造领导干部图文影音资料、虚构与领导干部交往经历、传播政治谣言、制造内部消息、假意“牵线搭桥”等方式设计行为包装,以“提拔重用”“摆案抹案”等政治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信任,谋求攫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等不正当利益的人员。


    二、严厉打击“政治骗子”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执法机关将以零容忍态度依规依纪依法严厉打击处理“政治骗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治骗子”要认清形势,立即停止一切行骗行为,涉嫌诈骗等犯罪的务必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凡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行骗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凡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依规依纪依法处置涉及“政治骗子”案件的党员、干部


    党员、干部必须从思想上彻底清除“不信组织信关系,不走正门走偏门”的污染和毒害,凡受到“政治骗子”欺骗的,务必尽早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勿要走上违纪违法犯罪的不归路。对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主动检举问题、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处罚。


    四、支持鼓励群众、组织广泛监督


    支持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组织积极检举揭发“政治骗子”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主体的有关信息及安全。对所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在查处“政治骗子”相关重大案件中起到重要作用的,办案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证人的,将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处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报警电话:


    12388(纪检监察机关)


    110(公安机关)


    12368(人民法院)


    12309(人民检察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辽宁省纪委机关

    辽宁省监察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司法厅

    2023年6月2日

    【责任编辑:张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