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9-30 09:26 阅读量:7545
《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强化种质资源保护 发展特色优势品种
9月27日,新修订的《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种业振兴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对于促进我省种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施种业振兴行动、保障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孙映雪表示。
条例共八章四十四条,聚焦种业振兴五大行动,立足我省种业发展特点和实际,作出一系列具体规范。
农作物种子管理涉及范围广,牵涉部门多,条例推动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据了解,条例在明确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子管理工作的同时,规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种子管理相关工作。
强化种质资源保护,夯实育种创新基础。为推动我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扶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种子产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地方特色优势农作物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并将农作物种质资源圃纳入建设和保护的范围。鼓励种子企业利用地方种质资源发展特色种业,推动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建立品种认定制度,发展特色优势品种。国家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制度,对马铃薯、高粱等29种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登记制度,但草莓、樱桃、食用菌、花卉等我省特色优势品种未在国家登记范围内。为了加强这类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正向引导农民选种,加快我省特色优势非主要农作物优良品种推广,条例结合辽宁实际,将未列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的品种,明确品种选育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品种认定,为我省下一步探索、细化非主要农作物监管措施奠定基础。
近年来,种子互联网营销、展会销售等新型营销规模不断扩大,原有市场监管手段不足。条例适应市场发展形势,依据《电子商务法》《广告法》《辽宁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对网络和展会销售种子管理进行了规范,进一步保障了农业生产用种安全。
同时,针对近年时有发生的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条例对建立协同执法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投诉和举报制度等作出规定,加强育种领域植物新品种权和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种子市场管理,保障农民切身利益。
(辽宁日报记者 王笑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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