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发布2024年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发布时间:2024-02-07 22:34 阅读量:12354
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
2024年春节即将到来,同时时值我省冰雪旅游热潮,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优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现对我省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春节期间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辽宁省促进市场公平竞争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守法诚信经营。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做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民生商品、药品及服务的稳价保质工作,自觉维护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要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增强价格自律和公平竞争意识,不得利用不正当价格和竞争手段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
二、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相关规定。在线上线下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要根据商品和服务、行业、区域等特点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要做到醒目透明、真实准确、货签对位,线上线下同步一致。销售商品的要标明商品的品名、规格、价格、计价单位、产地等主要信息,提供服务的要标明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方式方法等主要信息,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实行先消费后结算方式提供服务的,除进行明码标价外,还要在结算前向消费者出具结算清单,列明所消费的服务项目、价格以及总收费金额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不得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价格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
三、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要真实准确。采取赠送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要标明赠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者价值,且所标示的价格为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的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手段,诱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八)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四、不得对自身资质、所获荣誉、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组织虚假排名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实施网络直播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诱导消费者好评返现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出租车、停车场、道路收费站等经营者,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不得强制捆绑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分解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改变计价频次或方式收费以及不落实“绿色通道”和免收通行费等优惠政策。
六、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相关经营者及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的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要加强对内部员工和场内经营者的培训教育,增强文明热情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机制,不断规范价格和竞争行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化解矛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密切关注并持续加强节日市场价格和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未整改规范、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
同时,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者及单位的价格和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相关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票据、影像等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7日
【编辑:乔宇】
【审核: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