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通报5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02 09:30 阅读量:10496
为深入学习贯彻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省、市纪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遵纪守法、严格自律,坚决遏制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现将我市查处的5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通报如下。
1、锦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副主任张长生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6月,张长生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测,张长生属酒后驾车。同月25日,锦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凌河大队对张长生处以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鉴于张长生主动交代其违法行为,2023年10月,张长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凌海市自然资源局原执法负责人兼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队原法人于志国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7月,于志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测,于志国属醉酒驾车。2023年8月,凌海市人民检察院认定于志国犯罪情节轻微,对于志国作出不起诉决定。2024年1月,于志国受到留党察看、政务撤职处分。
3、义县九道岭镇综合事务服务中心原职员兼林业站原站长苏长涛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6月,苏长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苏长涛属醉酒驾车。2023年12月,苏长涛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4年1月,苏长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4、凌河区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原职员白子墨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9月,白子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路边停车休息,因群众报警被当场查获。经检测,白子墨属醉酒驾车。2023年11月,白子墨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4年2月,白子墨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5、锦州市公安局凌河分局菊园派出所原一级警长朱向军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11月,朱向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张某车辆发生碰撞后逃逸,张某报警后朱向军被当场查获。经检测,朱向军属醉酒驾车。2023年12月,朱向军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4年2月,朱向军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社会安全、损害党的形象、败坏党风政风、影响社风民风,必须坚决遏制、从严整治。上述5起典型案例暴露出我市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律意识淡薄、法律观念缺失,对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侥幸心理、特权意识作祟,觉得“抓不到我”“不会抓我”,仍然闯红线、越底线,最终受到党纪国法惩处。全市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切实以案为鉴、汲取教训,深刻认识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不断增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反“四风”、拒腐蚀、防“围猎”,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坚决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发生,主动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学习贯彻市纪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举措,加强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纪律教育、警示教育、法治教育,从严从紧抓好“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坚决遏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推动作风建设走深走实。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深化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专项整治,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同联动,严密组织问题线索大起底、大排查、大复核,对党员干部酒驾醉驾问题快查快处、严查严处。要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深挖彻查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法犯罪问题背后的违规吃喝等“四风”问题及利益输送等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坚决铲除腐败滋生土壤和条件。要对酒驾醉驾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移送不及时等问题线索,对酒驾醉驾问题易发、多发的党组织和相关领导,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要深化以案促改促治,强化警示震慑,对典型案例公开通报曝光,持续释放常抓常管、长管长严的强烈信号。
锦州市纪委监委
2024年3月1日
(锦州纪检监察)
【编辑:乔宇】
【审核: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