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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刘垠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4-04-01 21:44 阅读量:9804

    近日,辽宁省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刘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垠利用担任本溪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多名个人在企业经营、人大代表增补、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高检网)

    【编辑:乔宇】

    【审核: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