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公开通报2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6-19 19:38 阅读量:11210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生态环境系统推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制度,截至目前,锦州纳单企业78家。为了深入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严惩环境违法,现将锦州市2起涉正面清单企业环境违法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某锻造公司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3月4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松山分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抽取结果,对锦州某锻造公司开展非现场执法检查。查阅该公司环保手续,发现该公司于2023年7月技改新增一条冷锻造生产线,经现场核实,已投入生产使用,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对热处理真空炉尾气(含颗粒物)配套建设水喷淋装置,造成废气直排。
3月2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30日内完成真空炉尾气水喷淋装置建设,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4月7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该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2.处理结果
该建设项目在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况下投入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鉴于该公司2023年6月份纳入我市正面清单管理,且在建厂以来一直能够守法经营,此前未出现过环境违法行为,本次违法系初犯,其尾气(颗粒物)排放量较小,对环境影响轻微,符合《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初次环境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该公司及责任人员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其移出正面清单管理。
二、某溶剂制造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1.基本案情
2024年3月5日,锦州市生态环境局太和分局执法人员根据重污染天气交叉执法时发现的问题,对锦州某熔剂制造公司进行核实调查。经查该公司熔融工序作业时产生微量酸气和颗粒物,应使用配套建设的二级水喷淋装置进行处理,并添加氢氧化钠进行酸碱中和。检查发现熔融工序生产时,喷淋装置未开启使用,电机处于断电状态,喷淋循环水无加药记录,试纸检测呈酸性数值,未经治理的废气直接排放。该行为符合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情形。
3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达标排放。复查时该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
2、处理结果
该公司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擅自停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锦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大气类)》第13条,决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整。同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将其移出正面清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建议对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启示
实施正面清单制度,落实差异化执法监管措施,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压减不必要的现场执法检查,既提高了执法效能,又减轻了企业负担,是适应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激发企业绿色发展创新动力的重要手段。纳入清单是为了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积极营造鼓励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并不是从此“一劳永逸”,也并不意味着清单内企业脱离监管。对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将按照相关程序从正面清单中剔除。
(锦州生态环境)
【编辑:乔宇】
【审核: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