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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发布时间:2024-10-17 07:55 阅读量:9458

    今年7月,《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印发,我省正式进入“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实施阶段。目前,全省县级以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基本进入实施阶段。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体系,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就有关事项印发通知。

    通知提出,要全面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全生命周期管理。到2025年年底,全省分区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含确需编制的村庄规划)基本编制完成,定位准确、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初步建立。全省基本实现以数字化底版、信息化平台为支撑的精细化规划管理。

    聚焦完善面向实施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体系,通知要求,各地可根据实际,依据已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分布等因素,参照县级总体规划深度编制分区规划,进一步对局部地区的空间配置和设施配套作出统筹安排。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制度,加快形成编制层级清晰、领域完整、类型齐全的专项规划体系;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太平湾合作创新区,以及各级各类开发区(高新区、产业园区等)国土空间规划,应作为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实施;鼓励各地在详细规划未覆盖的地区,组织编制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公益设施、特殊用地项目以及各类线性工程等专项规划。各地可探索编制风景名胜区等城镇开发边界外其他类型详细规划,支持沿海地区探索编制海域使用等海洋空间详细规划。在村庄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在完善支撑用途管制的规划管理制度方面,通知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审查用地用海用岛的规划符合性。对零星城镇建设和单独选址项目、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在村庄规划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等建设活动要进行管控。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城镇开发边界内与规划实施时序相衔接的过渡性规划管理规定,确需新建农民住宅的,应在城镇详细规划中明确过渡性农民住宅建设规划管控指引。

    (辽宁日报 记者刘璐)

    【编辑:黄简一】

    【审核: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