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进一步明确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 依法保障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
发布时间:2024-10-18 07:52 阅读量:10576
10月17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日前省司法厅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明确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措施,促进律师事业发展。
律师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规定》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办案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律师对案件办理重要程序性事项的知情权,办案机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作出退回补充侦查、改变管辖、提起公诉等重要程序性决定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手机APP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辩护、代理律师。
《规定》还进一步完善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并提出了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的措施。
(辽宁日报记者 刘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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