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获批实施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
发布时间:2024-11-24 12:00 阅读量:10050
日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决定自今年12月1日起,在内蒙古、广西、浙江、辽宁、广东五省区实施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这标志着我省和广东、浙江共同成为全国仅有的3个同时享受“海路+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省份。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2023年9月,三部门批准以新疆阿拉山口、霍尔果斯铁路口岸、浙江宁波舟山港为离境港,浙江华东国际连云港、义乌国际陆港为启运港的全国首个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今年4月底,在获悉财政部启动研究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扩围相关情况后,省财政厅第一时间会同大连市相关部门研究启动我省申报工作。5月初,我省正式向国家争取以大连大窑湾港为离境港,以长春、沈阳、通辽等地陆港为启运港的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
获批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对我省意义重大,实施相关政策有利于深入推动我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助力东北全面振兴,有利于大连港发挥独特的区位优势,提升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能级。该政策也有利于我省发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优势,打造海港和陆港叠加的启运港退税新模式,并促进海铁联运快速发展,提升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水平。
据了解,随着政策的推出实施,省财政厅将会同我省海关、税务等相关部门,抢抓机遇,充分发挥启运港退税政策提升我省港口货物吸附能力和服务辐射能力的积极作用。
(辽宁日报 记者唐佳丽)
【编辑:黄简一】
【审核:王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