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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错案警示日”研讨防控制度

    发布时间:2012-05-13 14:55 阅读量:2029

    河南法院系统在“错案警示日”研讨防控制度建设:终身追责 能否遏制法官滥权

    人民网记者  王汉超
    2012年05月11日08: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核心阅读】

      一起交通肇事,三人死亡,两人受伤。主审法官却称,自己因“眼花”,对此案错判。5月9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二个“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向在座法官发问:如果当事人是你的亲人、父母,你作何感受?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两年前的5月9日,蒙冤入狱11年的赵作海无罪释放,这天被河南法院系统牢牢记住,并作为“错案警示日”,提醒法官队伍慎之又慎。这天,河南法院系统将一批瑕疵案件及处理结果公布,并邀请全国多位知名法律专家与河南一线法官座谈,探寻遏制错案发生的办法,探索根治的途径,建立防控机制。

      今年的“错案警示日”,河南法院系统继续思索,如何通过机制建设,最大程度减少错案发生。

      

      “眼花法官”一经曝光,河南之前制定发布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迅速发力,案件重审,当事法官移交司法机关。“眼花法官”成为确立法官错案终身追究机制后,河南省法院系统被追责的第一个错案法官。

      因为处理“眼花法官”,河南法院系统近来推出的法官错案终身追究制再一次成为关注热点。在5月9日“错案警示日”座谈会上,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说,“眼花”,是所有理由难以自圆之后的推脱之词!如何对法官权力进行监督?从这一点来看,“眼花法官”案带来的警示比赵作海案还要大!

      制度给法官戴“紧箍”

      无论升迁退休,只要判错案件就要担责

      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说,赵作海案像一个伤口,如果事过遗忘,这样的悲剧就会难以避免地重演。设立警示日、进行错案追究,不仅是保护当事人,也是告诫法官谨慎用权,维护政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这种不护短、不捂盖子、不怕揭伤口的态度在“眼花法官”一案中,为河南法院赢得了掌声。

      4月17日,有报道称,一起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在受害方没得到赔偿的情况下,河南省陕县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为重要依据,对肇事司机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面对质疑一片,主审法官解释:因为“眼睛花”,所以判错了。

      报道刊发当天,河南省高院立即派员督办,启动错案责任追究程序,法官水涛等相关责任人被停职。4月23日,肇事者被依法改判为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4月25日,水涛被三门峡市湖滨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

      从发现错案到处理责任人,不到8天时间。人们更为关注河南之前出台的这个《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

      赵作海案纠正之后,河南法院系统对如何通过制度建设来防止错案发生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在全国两会和省两会上,代表委员发出很多纠正错案、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河南省高院党组慎重研究,决定完善对法官办理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进一步明确错案的标准、范围、责任主体、追究程序及追究时限等内容,形成了一份试行《办法》。

      《办法》4月5日正式出台,给法官戴上“紧箍”——今后无论升迁还是退休,只要判错案件就要担责,对判错案的法官将给予免职、撤职、通报、追责,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怎样科学界定错案

      主要看法官是否有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

      《办法》展示追究错案的“霹雳手段”,人们也发出疑问,如果不是媒体介入,法院会主动公示错案吗?如何界定错案?如何追责?法官若调离本系统会不会受处分?

      河南省高院纪检组组长王宏昌全程参与了《办法》的制定,他说,《办法》对“错案”的范围给出了科学、理性的界定,明确限于7种情形,改变了现行的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部分内容不准确、不规范,操作难度大,追究机制难以发挥作用的局面。

      何为错案?《办法》列举了7种情形,包括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等等。河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些情形主要是两大方面,一是主观故意,一是重大过失。比如有人认为法院二审或终审改判的都是错案,比照两大标准就知道不科学,改判原因如果是原审法官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作出判决,应认定为错案,其他原因则不是。

      一旦认定错案,追责绝不含糊。《办法》明确:“对应追究责任的在职工作人员,法院将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或党政纪处分等处理。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王宏昌说,应予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工作人员,已调其他法院的,向其现所在法院通报,由该法院追责;已退休的,根据其承担责任应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按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待遇;对涉嫌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考虑将重点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先防控

      向前追溯一个月,恰好是河南法院系统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媒体公布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省高院一下子迎来800多名反映问题的群众。

      上访量的增加,张立勇有心理准备,对此坦然。他说:“来法院上访的多了,这说明法院的公信力提高了。错案追究就是要解决、消化矛盾,纠正错误。要知道,司法的权威,最终是从人民群众认可中来的。”

      面对同行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位法官坦言,谁敢保证自己从来没判错过?问责让法官咋干?研讨会上专家学者也提出,判错案很难杜绝,世界各国都会面临这一难题。还有网友发问,“紧箍咒”会不会让法官今后畏手畏脚、断案两难?更有评论援引国外“惯例”,提出法官应和国外同行一样享有司法豁免权,即使判错案也不应追责。

      接受采访时,张立勇说:“这些问题都有人向我问过,我们的基本态度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法官权力太大了,生杀予夺,死刑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几千万的纠纷,判给甲还是判给乙?终身追究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监督、约束。用机制保障悬挂起一把利剑,才能最大可能减少错案发生。”

      在“错案警示日”研讨会上,专家学者的意见与河南法院系统下一步的工作不谋而合。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刘志伟提出,错案追究不应该只是问责,对发现错误、勇于自纠的法官要多一些宽容,甚至应当给予鼓励和褒扬。河南省高院有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将从事后追责,转向事先防控,建立机制,未雨绸缪,防止冤假错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