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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问责”更要“追责”

    发布时间:2016-07-13 16:13 阅读量:1594

    读了7月12日人民日报“党建周刊”刊发的前沿观察:《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常态》的文章,颇有感慨和启迪。
    今年“七一”前夕,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告诫全党同志,适应反腐倡廉新常态,时刻把政治纪律挺在前、主体责任扛在肩,牢记“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不断强化“四个意识”,切实做到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担责、为党尽责。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社会某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五花八门的“四风”现象还时有反弹和回潮,顶风违纪的行为屡禁不止;特别少数政治信仰动摇、理想信念缺失的党员干部,他们经不起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利用手中的权力、包括“微权”,损公肥私,崇尚腐败,肆意侵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动不动就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使党的方针政策和路线一到下边就“走样”或打“折扣”;时髦口号喊得“震天响”,落实起来“空对空”或“假大空”,把许多“惠民工程”硬是搞成“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背离了党和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屡见不鲜的是工作极端不负责任,一旦出了“问题”或“事故”,责任往上推,问题往下压,挖空心思找“客观”,冥思苦想搞“脱身”,把自己摘得“一清二净”。对这种典型的失职、失责或渎职问题,由于受多方面的干扰,“失责必问、追责不严”在实际执行中往往受阻。这就不免会出现“只问责、不追责”的倾向。有的“问责”也是“问问而已”,甚至轻描淡写、不痛不痒地指出“问题”、分析一下“利弊”,然后就无声无息地“拜拜”了。事实上,领导干部的“失责”,无疑给工作和事业造成了程度不同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在“问责”的同时,更要进行严厉“追责”,才能达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追责一个”,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由此说来,各地在贯彻落实《条例》中,要善于运用哲学思维和辩证法逻辑,把“问责”与“追责”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问责”而不“追责”。那样起不到教育作用、警示作用和震慑作用。例如,6月17日,中央纪委通报了部分地区和部门查处的7起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案例。其中,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原书记潘增武因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违法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降低退休待遇。这个典型案例释放的强烈信号是,你“失责”,不仅要接受“问责”,还得受到“追责”,最终还要背上党纪政纪的处分。这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很值得党员干部同志汲取和醒悟。
    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中,高悬监督利剑就必须“真枪实弹”;层层传导压力则必须“畅通无阻”,不能形成“上边刮的是九级风、下边处于风平浪静”的不协调局面。否则,我们改革开放取得的辉煌成就,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教育取得的成果就会付之东流。
     
    作者:许贵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