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地方要和中央签脱贫责任书
原文: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解读:参与办法起草的国务院扶贫办行政人事司
副司长吴敏介绍,办法再次强调了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的要求,并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订省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可以想见,脱贫攻坚将在中西部省份党政领导干部日常工作中占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与此同时,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的脱贫攻坚责任也得到进一步明确。
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
原文: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解读:吴敏说,在部分贫困地区,由于党政领导干部调整频繁,一张蓝图难以干到底,继任者又要花费大量时间熟悉情况,不利于脱贫攻坚工作的开展。办法强调,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这将督促贫困地区领导更加聚焦脱贫“主业”,集中精力打好脱贫攻坚战。
脱贫显著予以表彰不负责任者要追责
原文: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解读:吴敏说,16日召开的全国脱贫攻坚奖表彰大会,已经传递出在全社会弘扬扶贫助困先进事迹的强烈信号。办法强调,对于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不仅将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还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这将有效引导领导干部的政绩取向,凝聚起脱贫攻坚的强大力量。与此同时,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也体现出责任制实施中奖惩分明的原则。
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