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会精神
发布时间:2016-11-29 14:36 阅读量:1874
党内监督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永葆党的肌体健康的生命之源。省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决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着力构建党内监督新格局。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强化党内监督对辽宁党建工作的重要作用,全面落实监督责任,使其成为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硬约束,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建设、强化党内监督的实践探索及时转化为制度成果,为全面从严治党锻造了新的制度利器。纵观辽宁拉票贿选案的发生,就是因为一个时期以来党内监督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实践中监督缺位、执行不力。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强化党内监督的极端重要性,不断增强向体内病灶开刀的自觉性,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自觉行动。
全省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内监督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党委(党组)必须把主体责任扛起来,把监督责任抓在手上、放在心上,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立足于小、立足于早,针对权力配置、权力行使、权力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设。各级党委(党组)书记要切实做到知责、尽责、负责,把党内监督体现在时时处处事事上,敦促党员干部按本色做人、按角色办事。
全省各级纪委要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贯彻落实《条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各级纪委要落实监督举措,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挥巡视利剑作用,把党内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威力充分发挥出来。要落实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加强对派驻纪检组工作的领导,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织和派驻纪检组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依规依纪进行执纪审查,重点审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要坚持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突出政治问责、从严问责、依纪问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监督不力、整改不力的,要严格追责、严厉问责、严肃查处。
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越是位高权重,就越要在要求上有更高的标准,在监督上有更严的尺子。“一把手”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普遍存在“监督难”“难监督”问题,一旦发生违纪违法,最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加强党内监督,必须聚焦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重点加强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监督,让监督执纪问责利剑高悬,真正使“一把手”置身于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之下。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树立和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表率意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认真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以令人信服的表率作用推动党内监督不断取得实效。
只要我们全面落实党内监督责任,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我们就一定能赢得党风正、民心顺、事业兴的美好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