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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诬告陷害他人该受何种处分?

    发布时间:2017-06-13 13:14 阅读量:1974

    原标题:党员干部诬告陷害他人该受何种处分?

      

    漫画:冯大美

    我该怎么办

    社区干部张某为了在选举中取得优势,在完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向上级纪检机关写举报信反映另一候选人贪污公款5万元,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失去竞选资格。经查,张某所反映情况不属实,其行为违反组织纪律,侵犯了党员的人身权利。上级纪委对张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取消其候选人资格。

    “纪律君”如是说

    十八大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力度持续加大,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此寄予厚望,积极投身到反腐倡廉的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线索都来自于信访举报,这是多年来畅通群众监督举报渠道得来的有利结果,也是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关键一环。

    但是,在这样一种大好形势之下,却有少数别有用心者企图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吓唬党员干部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让路”。这其中,也不乏一些党员干部通过歪曲、捏造事实,无端指控、诬告与自己为“敌”的同僚,借机达到自己的目的。

    对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本案中,张某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捏造违纪事实陷害他人、向上级纪检机关举报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党纪,理应受到严肃处理。

    相关案例

    2012年5月22日,江苏省扬州市矿务局副局长韩谷雨得知扬州市矿务局副局长张凯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满,随即编造了张凯花50万元买官的虚假举报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了省市领导。其后,韩谷雨又指使他人在网上发帖,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韩谷雨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最终,韩谷雨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延伸阅读

    改革发展需要党员干部能够有胆量步入“深水区”,需要党员干部有除坚破冰、壮士断腕的勇气,在此过程中,肯定会触碰到一些群体或个人的利益,得罪人就更是家常便饭了。如何防范诬告陷害,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责任重大。对待举报线索,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党员干部问题的同时,也要根据个别诬告信息反向揪出诬告陷害之人。

    值得强调的是,认定诬告陷害行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必须慎之又慎。一是准确掌握诬告陷害与错告、检举失实的界限;二是根据中央纪委1993年8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认定诬告陷害行为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程序相当严肃、规范。(记者 任琦 通讯员 王保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