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聘请特约监察员
发布时间:2018-09-04 14:34 阅读量:2765
原标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将聘请特约监察员
昨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的《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向社会公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定建立特约监察员制度,并对特约监察员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
特约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办法》规定,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等7类人中优选聘请。
中纪委有关官员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特约监察员”制度既是人大对国家监委领导的制度呼应,又推动了监察工作依法接受民主监督。
焦点1
为什么选聘特约监察员?
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这个办法的发布也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国家监察委成立后,首次发布有关特约监察员的规定。对于这项制度的目的,办法中有明文表示这是为“推动监察机关依法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中纪委一位官员介绍,纪委监委是党内监督的层面,而聘请特约监察员的制度,则发挥了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群众监督”的作用。两者结合是深入落实“坚持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统一”的指示精神。
同时,这位官员也表示,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监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其报告工作。特约监察员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人大代表在履职的同时,也有了监督监察工作的职责,也回应了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委权力来源的制度设计。
“另外,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被赋予了更多权限,对我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关心。特约监察员的设立,也是回应了"谁来监督我们?"这一社会关切。”这位官员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认为,信息化网络化社会,不可避免要听到对监察工作的反映,这需要有一个广泛的群体。设立监察员制度也正是回应这一社会需要。
焦点2
特约监察员怎么选?
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等纳入优选聘请范围
相比2013年10月10日原监察部公布的《监察机关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此次“特约监察员”,扩大了选聘的范围,主要从全国人大代表中优选聘请,也可以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代表,专家学者,媒体和文艺工作者,以及一线代表和基层群众中优选聘请。
“国家监督机关的监督毫无疑问是主导的,但同时,也需要社会层面的监督。特约监察员的制度,以及他们的选聘,能让监察机关听到不同部门、不同角度的声音。”李成言说。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监督全覆盖,国家监察委的监督要全覆盖,特约监察员的来源和范围也应该更加广泛,这样更能代表各行业和基层的声音。
那么,特约监察员如何选聘呢?办法规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特约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考察情况进行研究,确定聘请特约监察员人选。聘请后,要向社会公布特约监察员的名单。
李成言认为,要发挥好特约监察员的作用,还应该扩大监察员选聘过程中的民主,尤其要注意不能仅凭“长官意志”,来决定谁来谁不来,否则,就会影响其发挥作用。
焦点3
特约监察员怎么工作?
参加或者列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等
办法明确,特约监察员主要有这几项职责,包括对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制定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出台重大政策、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同时,在特约监察员履职时还享有几项权利,如了解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开展监察工作、履行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参加或者列席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参加国家监察委员会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了解、反映有关行业、领域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等。
焦点4
是否会影响纪委监委日常工作?
职责范围有限,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等
参加国家监委的工作会不会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日常的工作,甚至对办案产生干扰?中纪委一位官员向记者表示,办法明确了特约监察员的职责范围,也意味着他们的工作是有限度的,不会影响纪委日常工作的开展,也决不会造成办案过程中的“跑风漏气”等问题。
庄德水表示,特约监察员制度不仅不会带来这个问题,相反,这一制度还将对监委的履职提出监督。“这是一个信息功能,出发点是为了改进纪监工作,不是去代替纪监工作,也不是多了一只手,去控制、影响别的权力部门。”庄德水说。
记者注意到,办法还明确规定了特约监察员的义务,包括未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同意,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不得以特约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庄德水表示,特约监察员的职责范围具有特定性,如果随意发表言论,那么社会就分不清到底是代表谁发声,这一规定就是要约束他们行使权力时是出于公共利益。
背景
特邀监察员曾被称“高端智囊”
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前,监察机关自1989年起,曾聘请特邀监察员。2013年,中纪委监察部还曾制定《监察部聘请特邀监察员办法》,并聘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周淑真等40人为特邀监察员。中国纪检监察报将特邀监察员称为纪检监察工作的“观察员”、社情民意的“收集员”。
记者从中纪委网站公开消息发现,过去,中纪委监察部经常召开特邀监察员会议。就在2017年4月,当时的中央纪委监察部还召开了特邀监察员会议,时任中央纪委副书记、监察部部长杨晓渡在这次会议上说,中央纪委监察部要与特邀监察员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其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的高端智囊作用,开创特邀监察员工作新局面。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2015年,当时的中央纪委监察部召开特邀监察员座谈会,包括中国传媒大学网络舆情研究所总编辑窦灏洋,人民日报社内参部主任唐宁,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法学专家马怀德等人就反“四风”、问责制度、反腐败的制度建设等问题发表了谈话。
在全国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特邀监察员也频频参与纪检监察工作。2013年,湖南省15名厅局级党政“一把手”集中述廉,据公开报道,在述廉评议的提问环节,与会的湖南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还向时任省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李舜现场发问。
此外,在2015年,四川省纪委还组织了新闻媒体和特邀监察员“走近省纪委”的活动。成都市还发文要求特邀监察员参与解决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云南省还专门提出创新机制调动特邀监察员的工作。
新京报记者 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