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1 14:22 阅读量:34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党的农村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农村工作指导思想,遵循党的农村工作原则,确保党在农村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农村改革发展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以下简称“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把解决好吃饭问题作为治国安邦头等大事的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多予少取放活,推动城乡融合发展,集中精力做好脱贫攻坚、防贫减贫工作,走共同富裕道路。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贯彻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
第四条 省委全面领导全省农村工作,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定期研究农村工作,定期听取农村工作汇报,决策农村工作重大事项,召开农村工作会议,制定出台农村工作政策举措,抓好重点任务分工、重大项目实施、重要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五条 各市委应当把农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好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工作,发挥好以市带县作用,推进本地区农村工作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 各县(市、区)委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管用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职责清晰的责任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委要求。县(市、区)委书记应当把主要精力放在农村工作上,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统筹谋划,狠抓工作落实。
第七条 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乡镇党委书记和村党组织书记应当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抓好农村各项具体政策措施落实。
第八条 省市县三级党委应当设立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在同级党委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发挥农村工作牵头抓总、统筹协调等作用,分析农村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协调“三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上级关于农村工作决策部署。省市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县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市、区)委书记任组长,其成员由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加强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建设,做好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工作。党委农村工作部门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
第十条 全省各级党委应当完善农村工作领导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作用,充分发挥智库和专业研究机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重点任务
第十一条 加强党对农村经济建设的领导。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大力发展设施农业,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稳定粮食产能和保障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大力发展“飞地经济”,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全面推进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加快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领域的应用,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实现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机衔接,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第十二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领导。巩固和健全基层民主制度,畅通和规范农民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妥善化解乡村各种矛盾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公平正义。深入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大力推行一村一辅警工作机制,依法管理农村宗教事务,维护农村社会治安稳定。
第十三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扎实推进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筑牢党在农村的思想文化阵地。完善村规民约,弘扬优秀家教家训家风,深入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活动,遏制大操大办、厚葬薄养、人情攀比等陈规陋习。加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民主法治教育。健全农村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体系,加强乡风文明建设,繁荣农村文化事业。
第十四条 加强党对农村社会建设的领导。坚持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大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推动县域城乡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向乡村延伸,加强对农村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群体的关爱服务。加快改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条件,推动“四好农村路”示范创建提质扩面,有序推进自然村(组)间通硬化路建设以及村内道路建设和改造,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升级进程,深入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进邮政、广播、通信网络等农村通讯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现代乡村社会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协同运行机制,加强农村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提高乡村治理能力。
第十五条 加强党对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实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确保农业绿色发展。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实施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抓好农村厕所革命,开展村庄清洁行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六条 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推动农村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抓实建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提高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中党员比例。推动在农事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其他农村社会组织中建立党组织,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加强乡镇领导班子建设,完善村“两委”成员县级联审常态化机制,选优配强村“两委”成员特别是村党组织书记。调研排查和分析研判村党组织运行状况,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落实村干部基本报酬、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党建工作经费,建好管好用好村级活动场所。加强对落实农村政策情况的巡视巡察,强化农村权力运行监督,持续整治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全省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懂“三农”、会抓“三农”,分管负责人应当成为抓“三农”工作的行家里手。注重选拔熟悉“三农”工作的干部充实到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选拔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优先考虑具有乡镇党政正职经历的干部。加强涉农部门干部与基层干部上下交流任职使用,注重从具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中选拔配备涉农部门干部。建立健全农村工作干部队伍的培养、配备、管理、使用长效机制,坚持把到农村一线工作锻炼、干事创业作为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选派优秀干部到县乡挂职任职、到村担任第一书记,从高校选调应届毕业生到乡村振兴主战场锻炼,注重提拔使用实绩优秀的农村工作干部。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县域人才统筹培养使用制度和农村人才定向委托培养制度,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通过兼职创业创新等形式投身乡村振兴,动员城市科研人员、工程师、规划师、建筑师、教师、医生等下乡服务。支持大学毕业生、退役军人、企业家等各类人才到农村干事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注重乡村振兴高端人才培养,引进和培养产业人才、领军人才、科技人才,特别是既懂农业又懂农村金融、资本运营、品牌策划、电子商务、渠道销售、农旅融合、企业经营等的复合型人才,重大人才工程项目向农业农村领域倾斜。实施高素质农民培养计划,重点培养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骨干等新型经营主体带头人。
第十九条 全省各级党委应当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优势和力量,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等积极作用,支持引导农村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鼓励社会各界投身乡村振兴。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党委应当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政策,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完善农村产权交易体系,提高农村各类资源要素配置和利用效率。完善乡村产业发展用地政策制度体系,新编县乡国土空间规划和省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安排一定比例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适度放活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建立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党委应当优先保障“三农”资金投入。推动建立“三农”财政投入稳定增长和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拓宽资金筹措渠道,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以及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相结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健全农业信贷担保费率补助和以奖代补机制,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支持推出农产品期货期权新品种。鼓励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乡村产业,引导更多社会资本依法合规投向农业,确保“三农”投入力度不断增强、总量持续增加。
第二十二条 全省各级党委应当深入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健全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攻关农业关键核心技术,落实科技特派员制度。完善人才评价和流动保障机制,落实兼职兼薪、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等政策,营造良好的科技人员向乡村流动的制度环境。整合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事企业等各类资源,加快构建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指导高校加强涉农学科专业建设,推动涉农人才培养与农业产业需求紧密衔接。
第二十三条 全省各级党委应当坚持规划先行。加强各类规划统筹管理和系统衔接,科学规划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推动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建立健全县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机制。加强乡村风貌整体管控,突出乡村特色,保持乡村风貌,科学有序推进乡村建设发展。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党委应当坚持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延伸,加大农村普法力度,加强农村法律服务供给,引导农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农业综合执法,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完善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考核机制。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是本地区乡村振兴工作第一责任人。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督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问责追责的重要参考。实行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与财政相关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分配挂钩。
第二十六条 全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党政机关涉农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农村工作职责,对农村工作履职不力、工作滞后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二十七条 实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年度报告制度,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同时抄送上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