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公安局执法勤务一级高级警长王某飞,任建平县公安局政委期间,在办理涉企案件过程中,不当行使职权,未严格遵守工作规定,对案件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并授意将相关案件作为治安案件降格处理。2022年3月,王某飞被给予警告处分。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某明,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2023年5月,罗某明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辽宁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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