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辽宁省委政法委通报两起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案例。
辽阳市公安局刑侦中队长王某庆违规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借用当事人交通工具。2019年12月,王某庆在办理“屈某红被诈骗案”过程中,允许当事人垫付审计费6000元,该款核销后未能及时归还该笔费用,并以本单位车辆外出办案为由,让当事人提供私家车辆。2021年12月,王某庆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铁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四级高级警长张某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违规说情打招呼、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交往。2017年10月,在胡某东涉嫌非法制造弹药案中,张某受人请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计21万元。2023年3月,张某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所涉财物21万元随案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