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蒋冰为丹东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24年7月3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丹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蒋冰为丹东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丹东发布)
【编辑: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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