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13:10 阅读量:9324次
今年以来,辽宁省持续保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紧盯重点行业、重要线索,联合公安等部门精准查办一批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坚决守牢生态环境安全底线。为进一步加强警示宣传,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指导各地学习借鉴经验做法,现将3起危险废物领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大连市利用非现场平台识别问题线索并联合多部门查处某电镀厂涉嫌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9月,大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境管理平台对重点行业产排污数据比对分析时发现,位于金普新区的大连某电镀厂污染物产生量、处置量、排放量存在较大出入。经现场核查,该企业存在重大环境违法嫌疑且作案手段隐秘难以固定证据。市生态环境局立即组织金普新区分局利用管道机器人对厂区内排污管线进行探查,借助属地街道力量对厂区外围排污口进行全面排查,会同公安部门对企业相关操作人员进行问询。经查明,该电镀厂通过隐匿于污水处理站内杂物间暗门后的水泵和暗管,将电镀废清洗液排放至距离厂区约四百米处的外环境中。经认定,该单位排放的电镀废清洗液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HW17类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的具体规定,该企业通过暗管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涉嫌环境犯罪。2024年9月13日,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移送当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案例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问题线索查处某兽药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巡查时发现某合成兽药有限公司厂外东侧有不明水体排入水沟。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深入调查。经查,该企业蓄水池损坏无法正常蓄水,制药车间反应釜清洗废水通过埋设在厂房东侧墙外暗管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对废水进行采样检测,该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三氯甲烷,属于新化学物质,另根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三氯甲烷也属于有毒有害物质。 该企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三:营口市根据群众举报问题线索查处某炼油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根据群众关于环境污染的举报线索,营口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公安机关对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老庙村发现一处无名非法炼油加工点进行突击检查。查明,该黑加工点利用铁质油槽、燃煤锅炉等建议工具正在进行非法炼油,现场油槽内存有黑色的油泥及油水混合物,地面堆放大量废弃油泥袋,周边内伴有强烈刺鼻气味。经鉴定,该加工点3个油槽内废油泥和地面上废弃油泥袋均属危险废物。经现场称重核算,相关危险废物重14.58吨。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3月25日,营口市生态环境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启示 涉危险废物环境犯罪案件环境破坏大、隐匿性强、办理难度较高,仅靠传统的执法手段、单一的执法部门难以取得良好的打击效果。辽宁省各级环境执法部门按照“两打”专项行动要求,结合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不断拓宽对重点行业涉危废环境违法线索的收集渠道,广泛利用各项非现场监管平台及各类环境执法装备开展环境执法工作,积极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跨部门力量开展重点案件查办工作,在对涉危废环境违法犯罪的精准打击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与稳定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辽宁生态环境) 【编辑:黄简一】 【审核:王同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