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2-01 19:31 阅读量:1767次
1月29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法院对辽宁海事局原局长侯景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侯景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侯景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烟台市中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侯景华利用担任交通部北海救助局局长、辽宁海事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大连汇通水域工程有限公司等21个单位和个人在海事业务监管、清污费结算、工程承揽、设备采购、干部任用、人员招录等方面提供帮助;利用担任辽宁海事局局长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时任青岛海事局黄岛海事处副处长丁晓杰晋升职级提供帮助。自2004年下半年至2013年春节前,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万余元。
烟台市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侯景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侯景华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从轻处罚。(常洪波张景伟) |